摘要:崇明区是全国首批、上海首个农业绿色发展先行示范区,拥有全市最大的农村面积和最多的农村人口,永久基本农田占全市三分之一。近..._新浪网...

崇明区是全国首批、上海首个农业绿色发展先行示范区,拥有全市最大的农村面积和最多的农村人口,永久基本农田占全市三分之一。近日,崇明区人民检察院发布《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情况报告》《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治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费欠缴专项工作报告》,紧扣高标准推进世界级生态岛建设中心大局,扎实组织推进“检护民生”专项行动。
特别是严守耕地红线,组织开展耕地资源保护公益诉讼专项行动,对保护耕地资源、防止“耕地非粮化”现象蔓延具有示范意义。崇明区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针对破坏耕地资源的违法情况,检察机关督促、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同时,积极发挥民事公益诉讼在修复耕地资源中的重要作用。检察机关与侵权主体进行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磋商,达成磋商协议后申请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当事人不完全履行协议内容,检察机关商请人民法院移送执行而非申请强制执行。
此前,崇明区人民检察院公益检察室接到辖区某委办局反映,某村有人在永久基本农田上挖鱼塘。获悉该线索后,办案人员立即前往现场调查,并向区、镇土地管理部门和相关村委会、涉案人员等了解情况。调查查明:甲公司与该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承租该村98.7亩耕地用于蔬菜种植和水产养殖,承租期限至2027年11月29日。前几年,甲公司与承包该土地的商人奚某某约定,该耕地由奚某某经营管理并自负盈亏。去年开始,为了获得更高的经济利润,奚某某擅自在耕地上挖鱼塘。经现场勘验,挖塘行为破坏的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为27.7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查处。因奚某某、甲公司破坏永久基本农田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去年初,崇明区人民检察院先后两次对其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向社会发布公告。因区相关部门对奚某某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未及时充分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该院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后通过诉前磋商督促其依法履职。随后,该部门作出行政决定,责令奚某某改正违法行为。
在行政执法和检察公益诉讼双重作用和影响下,奚某某、甲公司于去年底完成涉案地块土壤回填等复垦工作。经第三方检测,认为土地整理复垦后土壤环境质量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28)风险筛选值的要求和《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质量》(NY/T391-2013)中的土壤环境质量要求,该地块可作为耕地使用。随后,镇政府和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对涉案地块土地整理复垦项目进行验收,同意将该地块作为耕地使用。为查明生态环境公益受损具体情况,崇明区人民检察院委托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上海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和上海市园林科学规划研究院的三名专家对涉案耕地生态环境破坏情况进行评估,专家组评估意见为:耕地上挖塘行为破坏生态导致农产品产量下降的价值量为42660.4元,农田被破坏后土壤有机碳库减少量为26.97tC02,减少价值量为1860.93元。
去年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八条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与奚某某、甲公司就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磋商,同时邀请区相关部门和生态环境专家、人大代表、“益心为公”检察志愿者等共同参与,磋商达成以下协议:奚某某、甲公司以认购碳汇并核销的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44461.33元;奚某某、甲公司承担委托土壤检测和专家评估的费用共计3万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对其破坏耕地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磋商三方主体还约定,本协议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后生效。

磋商达成协议后,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与奚某某、甲公司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三中院立案后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查,于今年初作出裁定,确认磋商协议合法有效。随后,奚某某、甲公司通过国家级媒体正义网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但在约定履行义务的期限届满后,其仍以无经济能力为由不支付生态损害赔偿款和检测评估费用,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与三中院充分沟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三中院决定将案件移送执行。不久前,涉案款项全部执行到位后,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终结本案件。
“办案步骤于法有据,经验做法值得推广。”现场,有人大代表表示,在永久基本农田上挖鱼塘,该类违法行为比较常见但难以监管。崇明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同时发挥督促之诉、协同之诉作用,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同向发力,既制止违法行为,又修复受损的耕地资源,及时保护了公共利益。
作者:单颖文 高松
文:单颖文 高松图:受访者提供编辑:周辰责任编辑:苏展